望都县职教中心
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规范顶岗实习工作,使顶岗实习达到预期效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顶岗实习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把所学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运用到实际工作中,锻炼提高工作能力。通过顶岗实习,全方位了解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达到从业的基本要求,实现就业零距离。
第二条:顶岗实习原则上安排在最后一学年进行(学前教育专业安排在第六学期)。联合办学或校企合作专业可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对顶岗实习时间进行适当调整,但一般应在最后一学年进行。
第三条:顶岗实习是专业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所有学生都必须按照学校的要求参加顶岗实习。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工作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负全责,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负责顶岗实习工作的指导,保证顶岗实习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学生顶岗实习单位主要由学校联系。落实顶岗实习单位时,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选择与专业核心能力相关的实习单位,做到专业与岗位对口或相关。
第六条:所有顶岗实习单位必须是正规的合法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学校必须事先派人对企业进行考察,对其资质、工种、薪资、福利、工作环境、生活条件、交通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并挑选优质企业安排学生顶岗实习。
第七条:个人联系顶岗实习单位需上交《学生自主择业申请书》,经学校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一般应于每年顶岗实习前完成顶岗实习工作计划和方案,经学校行政审核后实施。
第九条:招生就业办要做好用工单位的联系、考察、比选与宣传工作,加强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做好实习方案,并长期与用人单位、学校各处室取得联系,做好实习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收集整理好实习的相关资料,为学校考核实习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条:为了有效解决学校与实习单位,对于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解决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引发的纠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所有顶岗实习的学生都必须购买“中职学生顶岗实习责任险”。
第十一条:学校必须与每一个实习单位签订《学生实习协议书》,提出具体要求,明确相关责任,做到有依有据。
第三章 岗前培训
第十二条:学生顶岗实习前,学校应根据岗位需要组织学生进行岗前培训,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原则上不少于一周。
第十三条:岗前培训由生产实习处拟出具体的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就业处协助,教务处负责安排好教师并排定好课表。
第四章 操作规范
第十四条:学生在离校前必须完善相应材料:《学生顶岗实习申请表》(各职能处室签具意见);《学生顶岗实习安全协议书》(家长或监护人必须签字同意);规范的个人身份证明材料(第二代正式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等);交清公物等。
第十五条:学生顶岗实习岗位的落实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校园招聘会或其它方式进行确定。
第十六条:学生岗位落实后,原则上由学校派专人护送到岗,同时学校应制定《学生到岗护送方案》和《安全预案》,确保学生安全到岗。
第十七条:学生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实习单位的利益和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学生应完成本专业主要生产技术岗位的顶岗实习。应尽可能按照专业岗位群的技术能力要求,进行交叉换岗、轮流顶岗,以熟悉本专业不同的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之间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十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章 跟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搭建信息沟通的渠道,通过校信通、QQ群、微信群,电话以及现场检查等形式进行沟通,及时将学校的有关要求通知学生,将学生的顶岗实习情况报告学校,及时指导和解决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指定专人作为信息平台的管理员,定期查看学生的各种信息,汇总后进行分类处理。
第二十三条: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能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和进行思想教育的专业教师和管理人员担任顶岗实习驻厂教师,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工作。学校和驻厂教师签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驻厂教师(实习指导老师)必须按照校纪厂规,尽职尽责,严格考核管理学生,实习结束将考核、总结材料整理好交招生就业办备查。
第二十五条:建立顶岗实习跟踪管理制度,原则上就业班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班主任要建立和完善学生个人档案,长期与实习学生取得联系,了解学生思想、掌握学生动态,配合相关科室完善毕业有关资料,做好全程跟踪服务工作。
第六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应认真作好工作记录,顶岗实习结束时应以企业为主对学生工作技能和实绩进行考核,并按《学生毕业顶岗实践成绩考核表》进行评定。
第二十八条:学生顶岗实习期未满,原则上不得擅自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中途调换实习单位,需征得学校及原实习单位同意。学生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实习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九条: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
第三十条:学生顶岗实习成绩采用百分制。顶岗实习结束后学生应及时将顶岗实习总结与顶岗实习记录、考核表和有关佐证材料交指导教师。
第三十一条:顶岗实习结束学生应交纳的有关材料:实习单位对毕业生的实习鉴定表或录用意见;实习个人总结与体会;实习过程中获取的实习(或就业)单位奖励证明材料等。
第三十二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具体指标及权重分布如下:
评 分 栏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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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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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分 栏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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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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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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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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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创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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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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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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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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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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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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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劳动纪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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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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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管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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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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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适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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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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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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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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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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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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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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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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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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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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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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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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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学生实习报告及考核成绩存入学生档案。
附:本管理规定从制定之日起实施。
2017年2月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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